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体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台物资设备、工程建设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
理暂行办法》和《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省纪委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工作,是指总台未实行单独经济核算的直属单位、部门和实行单独经济核算的单位、部门(包括总台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总台专项资金,为了完成本单位(部门)管理工作或业务活动的需要,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建设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总台其他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的管理。总台所属单位和频道、直属机构、管理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超过5万元的单项或批量项目,必须报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 总台或总台下属单位控股的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的管理。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应参照制定公司管理制度,报总台备案。采购工作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四条
全面推行采购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约,兼顾效益与效率,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二)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效率和维护总台及总台所属单位利益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三)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管理 (一)总台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全程监督。 (二)成立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总台台长、党委书记任组长,总台副台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总台党委委员任成员。 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由总台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科技发展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三)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科技发展部是总台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计划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审并根据总台领导的批复,确定各单位、各部门的采购预算和计划;负责总台统一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直接参与重大采购项目;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总台办公耗材、办公设备、公务用车(包括采访用车)及相关服务、公务服务的统一采购;负责办公区的装修、装饰、维修等一般工程项目;负责接受总台委托办理特殊情形下的紧急采购(行政事务类),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突发性应急项目、上级交办的需限时完成的重大任务或紧急事项的采购等。 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总台技术设备、技术耗材、技术零配件和特种技术车辆的统一采购;负责技术设备维护、更新、改造及相关服务项目;负责技术区域的装修、装饰、维修等一般工程项目;负责办理特殊情形下的紧急采购(技术项目类),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突发性应急项目、危及安全播出需紧急修复和更新的项目、上级交办的需限时完成的重大任务或紧急事项的采购等;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由总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门部门负责。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定和上级的要求,审查总台采购活动的程序;监督采购工作;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六条
采购方式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采购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二)总台自行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经常性采购项目(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会议服务,公务服务等)可以采用定点采购的方式。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总台或总台委托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总台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总台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总台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1、除以下第2、3、4项规定外,达到人民币l
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2、达至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一一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或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一一供应商准备授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一一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一一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4、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一一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扩充或升级,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一一在已招标项目的范围内,补充相同设备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
O%;
一一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一一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5、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部门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项目,经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项目管理部门可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包商。
三、采购工作程序
第七条
编制预算。 (一)各单位、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列明项目、采购理由、实施时间及资金预算,按类别分报总台综合办公室或科技发展部。 (二)总台综合办公室和科技发展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现有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调配后,审核各单位、部门采购项目是否必须,所选设备是否满足(或超过)使用需求。对确需进行采购的项目汇总后送总台计财部。 (三)计划财务部汇总各项预算,根据资金情况和项目类别、项目的轻重缓急,会商总台综合办公室或科技发展部等相关部门后,提出购置安排预算,上报总台党委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制定采购计划。 (一)总台计划财务部依据总台党委批复的预算安排,会同总台综合办公室、科技发展部确定、编制各单位、部门当年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预算经费、实施要求、实施时间),并下达给项目需求单位。 (二)总台综合办公室、科技发展部在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制定采购具体方案送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时间、采购方式等。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说明理由。 计划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出预算。 (三)总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部门拟选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九条
组织采购。项目需求单位预先提交书面采购文件(包含技术要求、资质要求、合同文本等),总台综合办公室或科技发展部会同项目需求单位,根据采购文件,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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